关于学会

重庆市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重庆市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英文译

名为:Chong Qing Association of Gerontology and Geriatrics英文缩写为:CQAGG)。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重庆市内热爱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研究的有关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以及重庆辖区内的相关学术研究组织与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研究与咨询服务的群众学术性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确保本学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的价值导向。在市民政局和市卫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团结全市老年学和老年医学方面的专家、学者、老龄工作者,以及从事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研究的组织与单位,针对重庆老龄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研究,为老龄事业、老龄产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决策服务,为老年人健康、快乐、长寿提供科学服务。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学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学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状况和老年群体集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关键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社会调查,积极主动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对策建议;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老年医学(包括衰老生物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社会老年学(包括老年人口学、老年经济学、老年教育学)等方面的研究;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老年期常见病、高发病呈现出的不同特点,组织专家学者不间断地开展学术研究,及时有效地提出预防和治疗的新方法、新举措;

(四)开展老年人体各系统器官的组织形态、生理功能和生化免疫等方面的研究,努力探索衰老的生理机制和延缓衰老的路径与方法;

(五)普及老年健康保健知识,增强老年群体的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提高广大中老年人按照科学方法强身健体的自觉性;

(六)开展居家、社区、机构、医养、康养等养老的研究,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组建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有较高素养和研究能力的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研究队伍,提高研究水平,多出研究成果;

(八)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老年学术交流活动;

(九)总结交流老年学和老年医学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十)不定期编印老年学和老年医学方面的研究论文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市内各区县、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老年学术研究组织与单位。本学会以发展单位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亦可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老年学和老年医学愿意为老龄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单位业务性质或个人研究领域属本学会业务范围;

(三)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四)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五)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或研究成果;

(六)上届会员要继续留会,须在5年一次的学会换届时,进行重新登记确认。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个会员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学会活动并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六)如实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时提出科学、管用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会员如有3次以上轻微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会员如有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三)会员如有2次以上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做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荐本学会的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

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老年学术研究,愿意为老龄事业贡献力量;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兼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主动建言献策;

(四)保质保量完成学会赋予的任务;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学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采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学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学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学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学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学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学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学会积极为

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把关,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等,党组织应前置把关,提出意见。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学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

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本学会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驻会人员工作经费或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学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学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学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学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学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学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学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并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学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3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