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市内各区县、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老年学术研究组织与单位。本学会以发展单位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亦可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老年学和老年医学愿意为老龄事业发展作贡献;

(二)单位业务性质或个人研究领域属本学会业务范围;

(三)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四)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五)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或研究成果;

(六)上届会员要继续留会,须在5年一次的学会换届时,进行重新登记确认。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个会员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学会活动并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六)如实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时提出科学、管用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会员如有3次以上轻微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会员如有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三)会员如有2次以上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